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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所属栏目:临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233次

证券代码:替换后              证券简称:瑞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2


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含税)


l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22/6/28-2022/6/292022/6/29l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36,164,726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6,887,763股,即429,276,9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7,171,078.5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429,276,963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29,276,963×0.04)÷436,164,726≈0.03937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937)÷(1+0%)

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22/6/28-2022/6/292022/6/29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2. 自行发放对象经公司申请并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陈庆堂、郑坤、何修明、福建瑞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账户所持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036元进行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6-85628333


特此公告。

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