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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轩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的公告
所属栏目:临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211次

股票简称:瑞轩科技                    股票代码:替换后                 公告编号:2022-058


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轩科技”)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2022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9.00元/股调整为8.9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

二、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36,164,726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6,887,763股,即429,276,9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7,171,078.5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29日,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完成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由9.00元/股调整为8.96元/股。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符合《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系基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依据《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瑞轩科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交易价格调整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交易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瑞轩科技尚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瑞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